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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街道**村**组**号。2015年11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0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洞口县花古街道办事七里洞口县**街道**村委会对面商店喝酒后,因听群众说扶贫工作队领导王某某在开会时批评了他,邓某甲心里气愤遂将王某某的轮胎放气,由于轮胎气门嘴拧不开,邓某甲遂在旁边木板上取下一颗铁钉用啤酒瓶将铁钉钉在王某某车辆左后轮上。**村民兵营长肖某甲发现邓某甲的行为后遂责骂邓某甲。邓某甲便对肖某某说也要将他车子轮胎气放了。肖某某上二楼村委会办公室后,邓某甲去放了肖某某车轮左后轮的气,此情况被**村支书肖某乙发现并告诉了肖某甲,肖某甲下楼追赶邓某甲将邓某甲赶走了。随后邓某甲拿着水果刀追打肖某甲,邓某甲持刀追逐肖某甲几百米后,肖某甲捡起木板抵住邓某甲,邓某甲拿着水果刀往肖某甲走,肖某甲一直后退,在后退过程中摔倒在地上导致双手擦伤。此时邓某甲拿着水果刀威胁肖某某说我今天捅死你之类的话语,周围群众见状遂将邓某甲劝开。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经估价鉴定,王某某被损毁的车辆轮胎价值580元。

2、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邓某甲与其二哥邓某乙打架,邓某乙在打架过程中右手脱臼,邓某乙拿菜刀扔向邓某甲将其左手臂划伤,邓某乙逃离现场。后邓某甲四处寻找邓某乙,在找到扬某某家中时,当时有老百姓正在打牌,邓某甲将牌抢走不准打,老百姓见邓某甲很凶就将门关闭了。邓某甲将门推开后就抓住杨某乙用力将杨某乙推到在地上并用拳头将杨某乙打了几拳。

3、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邓某甲喝酒后走到**村肖某丙药店时,肖某丙、邓某乙等群众在打字牌,因邓某甲与邓某乙有矛盾,邓某甲遂将肖某丙药店的木桌打烂。

4、2017年下半年一天,邓某甲在村里和刘某甲等人打字牌,因算胡数上与刘某甲发生口角,双方争执时,邓某甲将刘某甲手指咬伤。

5、2018年年底的一天,邓某甲喝酒后在村委会对面的摩托车维修店烤火,唐某某在该维修店修车时业顺便烤火,烤火过程中,唐某某说了句玩笑话,邓某甲喝酒后当了真,于是从烤火盆里拿出一根烧着的木棍往唐某某脸上刺,导致唐某某左脸被烫伤。

6、因邓某甲是贫困户,花古街道办事处扶贫干部杨某某为邓某甲的帮扶负责人。从2016年开始,因扶贫时帮扶负责人需要找贫困户签字,邓某甲作为贫困户只要没钱用就找杨某某要钱,拿到钱才愿意给杨某某签字,杨只好给邓某甲钱财。邓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在杨手上拿了五六次钱总计650元。后到2019年4月后,邓某甲的帮扶负责人变更为肖某丙,以同样的方式在肖某丙手上拿了150元钱。

归案后,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肖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法医鉴定意见书、估价结论、提取笔录、户籍资料、前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且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邓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总生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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