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8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果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3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百色市公安局于同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4日晚,被告人邓某甲和卢某甲、黄某甲、邓某乙、黄某乙(又名黄某丙)、张某甲(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平果县**镇**路“**”夜市摊吃夜宵喝酒时,卢某甲与在邻桌和朋友吃夜宵的被害人曾某甲发生口角,继而打斗。黄某甲、邓某乙、张某甲、邓某甲、黄某乙等人见状即上前用酒瓶、塑料凳殴打曾某甲等人,遭到曾某甲等人极力反抗,卢某甲、黄某甲、邓某乙、张某甲、邓某甲、黄某乙等人即乘坐邓某甲驾驶的小轿车离开现场。途中,卢某甲提出召集人报复曾某甲等人。后邓某乙、黄某甲带上砍刀,由邓某乙、邓某甲各驾驶一辆车搭载卢某甲、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等人再次返回夜市摊追打曾某甲等人,并在平果县**院附近将曾某甲左小腿砍伤。后曾某甲左腿因伤势过重被截肢。2018年12月12日,经百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曾某甲人体损伤属重伤二级。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邓某甲到平果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黄某丁、农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卢某甲、黄某甲、邓某乙、张某甲、黄某乙等人的供述;5.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与同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陈玉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