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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386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同年4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至3月20日,邓某乙(在逃)提供位于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的住处及赌具扑克牌,纠集附近村民邓某丙等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10-300元不等的投注金额,并让被告人邓某甲从中抽水牟利。至案发,共非法获利900元。同年3月21日零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5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张美琪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1678****;保证人:谭某某,联系方式:1581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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