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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开设赌场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邓某甲通过微信帮其上线“弟”招揽客户及销售圣地彩彩票,并按赌资总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参赌人员王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将下注号码及金额发送给被告人邓某甲投注,经营三个月(2018年11月、2019年1月、2019年2月)共计赌资总金额为人民币804111.74元。2019年2月22日,邓某乙(另案处理)在徐闻县锦和镇中兴一路蔡某某家宅三楼大厅为邓某甲提供5期赌资结算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等,3.证人林某某、洪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出售私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就

2019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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