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邓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11月1日被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7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邓某甲与罗某某、黎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均已判)五人共同在长宁县花滩镇万年街2号陈某某茶馆内开设跑三公赌场,吸引赌客前来以打“跑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专人以每局牌抽取20元至30元不等的费用抽头渔利。在陈某某茶馆内连续开设赌场两天,共计抽头渔利4800元,其中邓某甲分得800元,罗某某分得1600元、黎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各分得800元。
2019年8月上旬,被告人邓某甲与罗某某、黎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五人邀约邓某乙(已判)加入,在长宁县花滩镇小林茶馆内共同开设“跑三公赌场”三天,共计抽头渔利11200元,其中邓某甲分得1500元,罗某某分得3700元、黎某某分得1900元、胡某甲分得1500元、胡某乙分得1500元、邓某乙分得1100元。
随后被告人邓某甲与同罗某某等人又在长宁县花滩镇兴农巷49号刘某某茶馆内连续开设“跑三公赌场”三天,共计抽头渔利6200元钱,其中邓某甲分得800元,罗某某分得2000元、黎某某分得1000元、胡某甲、胡某乙、邓某乙各分得800元。
之后,被告人邓某甲与同罗某某等人又在长宁县花滩镇文兴街8号门市继续开设赌场,被告人邓某甲参加两天后离开。被告人邓某甲参加期间共计抽头渔利8500元,其中邓某甲分得1300元,罗某某分得2400元、黎某某分得1200元、胡某甲分得1000元、邓某乙分得1300元、胡某乙分得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开设赌场吸引赌客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邓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刚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速栽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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