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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园**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邓某甲租住邓某乙位于桐梓县海校街道文笔花园小区房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连续经营至2019年4月,邓某甲将赌场转至桐梓县海校街道文笔花园小区心连心足疗店门面;其赌场以打5元至20元不等的“三丁拐”麻将供他人进行赌博,每四小时分别抽100元至300元不等的牌钱。2019年10月23日凌晨,侦查机关在邓某甲开设赌场内当场查获参赌的钱某某、尤某某、付某某(均行政处罚),赌场存续期间,被告人邓某甲非法获利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琳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桐梓县**街道**园**栋**室、联系方式1508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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