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6********,汉族,硕士研究生,遵义**投资发展商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汇川区**路**栋**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3日、6月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经遵义市民政局批准,遵义**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成立遵义**投资发展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商会地址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楼**楼,被告人邓某甲担任商会**。
商会成立后,12家成员单位共计缴纳会费55.1万元用于商会日常开支。2014年8月,邓某甲在未经商会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会费35万元借给朋友代某某使用6个月,代某某共支付利息5.25万元到商会账户。后代某某将35万元归还到邓某甲私人账户上,邓某甲将该笔会费挪归个人使用。
2014年5月,由**药业有限公司等10家会员单位各出资100万元,共计1000万元成立基金池,用于商会成员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州路信用社贷款的保证金,期限为2年。2016年7月,该信用社向商会账户上支付保证金利息82.5万元。邓某甲在未经商会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11日至7月23日期间,擅自将该笔利息挪归个人使用。
2016年10月、2018年10月邓某甲分别归还潘某某利息5万元、3万元;2019年1月、6月,邓某甲共计归还35万元到商会账户;2020年6月,邓某甲归还25万元到商会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借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蔡某某、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U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甲积极筹集资金归还挪用的部分资金,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华
检察官助理 杨成旭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522****
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16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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