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9197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东县,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镇**期**栋**单元**室。被告人邓某甲因盗窃他人木材,于2018年12月13日被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2日依法被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了被告人邓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邓某甲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晚,被告人邓某甲酒后因怀疑其妻子有外遇,与之发生争吵,气愤之下产生在家自焚的念头后,其将家中木质家具、电器等物品搬到客厅中间堆放在一起,将衣服、被褥等易燃物覆盖在打开的取暖器上,并将取暖器的档位调至最高档,利用取暖器产生的高温引燃衣服、被褥等物。随后,被告人邓某甲继续在一旁喝酒等待衣物被引燃。堆放在客厅的衣物被引燃后,被告人邓某甲任由火势蔓延,后火势越来越大,最终不受控制。被告人邓某甲因忍受不了屋内产生的高温与大量浓烟,便放弃自杀下楼逃生。在下楼过程中,**室住户询问发生了什么事,被告人邓某甲回答:“着火了,赶紧走”,此外其再未通知该栋楼房的其他住户撤离。被告人邓某甲到楼下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自行到桂东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邓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物品损毁清单、警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邓某乙、黄某某、何某某、周某甲、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鉴定意见:郴州市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20]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竞颉
检察官助理:郭素微
2020年6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羁押在桂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名单:陈某某、邓某乙、黄某某、何某某、周某甲、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鉴定人名单:蒋某某、周某乙;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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