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与被害人邓某乙在开平市**镇**村**巷**号发生口角,被告人邓某甲持柴刀砍向被害人邓某乙,致被害人邓某乙的左手小臂受伤。民警到场抓获被告人邓某甲,缴获柴刀一把、水果刀一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5.物证(照片);
6.鉴定书;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柴刀1把、水果刀1把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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