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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11 日3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伙同同案人邓某乙(己判刑)等人,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公寓门口附近天桥底下,持刀和钢管追砍被害人邓某丙等人,致邓某丙手部、腰背部刀伤(经鉴定,其左桡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2019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樟坑村何氏水产员工宿舍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邓某丁、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伙同同案人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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