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28194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佛冈县看守所不予收押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邓某甲与被害人邓某乙在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旁的在建楼房发生言语争执,随后双方发生推搡。因邓某乙身后离地面二米多高,无任何墙体和护栏,被告人邓某甲用手一推邓某乙,邓某乙即从二米多高处摔落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邓某乙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邓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照福
2020年4月10日
附:本案案卷材料三册(含录音录像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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