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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0********,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大专文化,捕前系遂溪县********局职工,住广东省遂溪县**镇中山路133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到遂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嘉浩,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刘嘉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害人陈某甲、刘某甲、苏某甲、陈某乙、黄某甲等人委托李某甲邓某甲打听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邓某甲回复均可以办理。因陈某甲等人对邓某甲不熟悉,便向邓某甲提出每人先支付5000元,待办理成功后再支付余下款项,邓某甲表示同意。2018年6月8日上午,陈某甲、刘某甲、苏某甲、陈某乙、黄某甲等5人来到李某甲丈夫位于遂溪县**镇**路**修车档。其中陈某甲为自己妻子梁某甲办理、刘某甲为自己妻子杨某甲办理,苏某甲、黄某甲为自己办理,陈某乙为自己母亲潘某甲及堂姐陈某丙办理,陈某甲等5人将合计30000元交给在场的李某甲清点,李某甲清点完后当场转交给邓某甲,邓某甲收到钱后出具“收到李某甲30000元”的收据。邓某甲离开修车档前对陈某甲等人承诺三个月内办理成功。事后邓某甲不用该笔款项帮助陈某甲等人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反而用于个人挥霍。

2、2018年6月,被害人陈某丁、何某甲得知陈某甲等人委托邓某甲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便通过李某甲联系,邓某甲回复可以办理。几天后,陈某丁、何某甲来到李某甲丈夫位于遂溪县**镇**路**修车档,共将10000元交给邓某甲,邓某甲收到钱后出具“收到李某甲10000元”的收据。邓某甲离开修车档前对陈某丁、何某甲承诺三个月内办理成功。事后邓某甲不用该笔款项帮助陈某甲等人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反而用于个人挥霍。

3、被害人麦某甲、徐某甲、吴某甲等人从陈某戊处得知被告人邓某甲可以帮助他人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麦某甲、徐某甲想为自己购买职工养老保险,吴某甲想帮亲戚冼某甲购买职工养老保险,麦某甲三人委托陈某戊向邓某甲打听,邓某甲表示均可以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费用是6000元,办理成功后再支付余款。2017年3月23日,麦某甲、徐某甲、吴某甲、陈某戊等人乘坐邓某甲轿车来到遂溪县**附近的饭店吃饭时,徐某甲当场交付6000元现金给邓某甲,邓某甲出具了收据。饭局结束后,麦某甲在车内将6000元现金交付邓某甲,邓某甲出具了收据。事后徐某甲将此事告知侄女宋某甲,宋某甲表示也想办理职工养老保险。2017年3月27日,徐某甲与邓某甲再次来到遂溪县**附近的饭店吃饭时,徐某甲将宋某甲的6000元现金交付邓某甲,邓某甲当场出具了收据。2017年5月15日,邓某甲来到吴某甲在遂溪县**中学附近的住处,吴某甲在邓某甲车内将6500元现金交付邓某甲,邓某甲当场出具了收据。邓某甲收到麦某甲、徐某甲、吴某甲等3人钱款后没有用于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反而用于个人挥霍。

4. 2018年11月9日上午,被害人陈某己从想为自己的大哥陈某庚购买广东以外的省份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邓某甲表示可以,费用是50000元,办理成功后还可以将社保迁回遂溪。当天上午10时许,陈某己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50000元人民币转到邓某甲的银行卡账户上,邓某甲收到陈某己的钱款后没有用于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反而用于个人挥霍。

5. 2018年7月28日,被害人李某乙想为自己购买职工养老保险,邓某甲表示可以办理,费用是6000元。次日上午十一时许,李某乙通过微信将人民币6000元转账给邓某甲。邓某甲收到李某乙的钱款后没有用于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反而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邓某甲到遂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归案后,被告人邓某甲通过其家属将120500元款项退还受害人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某甲、刘某甲、苏某甲、陈某丁、陈某乙、何某甲、黄某甲、麦某甲、徐某甲、吴某甲、陈某己、李某乙的陈述;

4、证人李某甲、梁某乙、陈某辛的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检测报告、检查、辨认笔录等;

6、遂溪县社会保障管理局证明材料;

7、谅解书、收据;

8、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为他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相关费用后没有依约办理社保,共骗到苏某甲、陈某甲等人共120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的表现,并将款项退还给受害人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伟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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