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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63********,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甲到上杭县**镇**村邓某乙家,盗走邓某乙饲养的阉鸡1只,经认定,价值人民币96.80元。

2、2020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甲到上杭县**镇**村**路李某某家,盗走李某某饲养的阉鸡1只,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03.60元。

3、2020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甲到上杭县**镇**村**路邓某丙家,盗走邓某丙饲养的阉鸡1只,经认定,价值人民币96.20元。

4、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甲到上杭县**镇**村**路**号袁某某家,盗走袁某某饲养的阉鸡2只,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44元。

5、202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邓某甲到上杭县**镇**村**路**号邓某丁家,盗走邓某丁饲养的阉鸡3只,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99.70元。

6、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邓某甲到上杭县**镇**村**路严某某家,盗走严某某饲养的阉鸡4只,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53.20元。

7、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邓某甲到上杭县**镇**村**路**号邓某戊家,盗走邓某戊饲养的阉鸡3只、母鸡1只,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3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阉鸡、母鸡全部追回并发还给失主。以上,被告人邓某甲的盗窃金额为14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蛇皮袋和鸡;2.被害人邓某乙李某某、邓某丙、严某某、邓某戊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峰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39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证鸡已由上杭县公安局发还失主,蛇皮袋五个现暂存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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