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云浮市云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某某,于2014年4月20日被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6年9月26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4月15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等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邓某甲在广州市**路**高速公路出口处附近路段,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把一辆车牌号为粤WKL****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贩卖给曹某某(已判刑)。曹某某在途经广州市白云区**工业大街**工业园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该摩托车。经查该车是被害人曾某某当天凌晨在云浮市云城区**巷被盗的摩托车。经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粤WKL****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69元。2019年7月26日公安机关把粤WKL****女装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梅
二、盗窃罪
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邓某甲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店铺侧门口处盗窃了被害人伦某某停放在此的粤W80****女装摩托车,盗某某把该摩托车藏匿在**街道**路**巷**号**座**楼储物间走廊内。同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储物间走廊内查获被盗车辆。经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粤W80****女装摩托车被盗窃时价值人民币4974元。2019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把粤W80****女装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销售,价值人民币346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邓某甲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红枚
二○二○年三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陆某某、光盘肆张、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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