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5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北京市**娱乐中心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邓某甲在本市丰台区**村**号**娱乐城内,多次共计窃走歌厅B区包间内黑色创维牌液晶电视3台、黑色长虹牌液晶电视4台。经鉴定,被盗的电视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40元。
被告人邓某甲于2019年9月14日欲再次窃走电视机时被留守人员曹某某当场发现并告知经营者臧某某,后臧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报警,邓某甲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民警查获。被盗电视机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视机照片;2.书证:租赁合同、收据、营业执照;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邓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7.其他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来所接报警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海涛
检察官助理 梁海龙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不在押,联系方式1380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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