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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镇**社**街**号。2010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下午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邓某甲伙同“平哥”(另处理)携带作案工具去到本区**镇**村**街**号**房,撬开被害人樊某某的住处窗户防盗网,入内盗走人民币600元等物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案发现场主卧室南侧窗口防盗网表面擦拭子1的18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邓某甲口腔试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24 ×1023

2018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邓某甲伙同“平哥”携带作案工具去到本区**镇**村**街**号**房,撬开被害人彭某某的住处窗户防盗网,入内盗走一部手提电脑、一只手表等物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案发现场后巷地上电脑包擦拭子19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邓某甲口腔试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7.5×102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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