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981号
被告人邓光峰,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员,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尾西村***栋***。201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光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邓光峰来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智慧广场****私房菜餐厅上班,其利用自己是服务员在该餐厅**房包间服务的机会,趁包房客人聊天打牌之际,偷偷将被害人杨某某自带的放于备餐台上的两瓶2015年份的飞天茅台酒,换成两瓶标记为2019年“茅台”字样的假酒,随后离开饭店并向饭店同事称辞职并失去联系。经鉴定,被盗的两瓶茅台酒价值6278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2日,邓光峰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尾西村***栋***房被抓获,当场被缴获236瓶茅台迎宾酒、16瓶飞天茅台。经鉴定,236瓶茅台迎宾酒均为真酒,16瓶飞天茅台酒中有5瓶为真酒、11瓶为假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2015年份茅台酒(两瓶,照片),被掉包后的茅台酒(两瓶,照片)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监控录像视频截图,茅台酒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材料,视频研判报告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占某某、莫某某、邓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深价认定 (2020) 107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邓光峰对监控视频截图中其本人的辨认、对其偷的酒的辨认,对其住处被搜查的茅台酒的辨认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邓光峰、邓某乙手机提取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被告人邓光峰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光峰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光峰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婷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U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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