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31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暂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街**学校楼梯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邓某甲先后在本区梁山街道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金额共计136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某甲在本区梁山街道顺城街“金乐养生馆”后门外,将被害人邓某乙晾晒在门外的一件绿色女士中长款羽绒服和两条白色浴巾盗走。后被害人邓某乙在本区梁山街道顺城街张静艺术学校楼梯间发现被盗物品,遂自行捡回家中。
2.2020年2月1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进入本区**街道**家属院**号**门市,趁他人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床上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并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将挎包内的120元现金和一部华为牌畅享9Plus型手机取出放在自己身上。后李某某丈夫龚某甲发现挎包被盗遂出门追赶,并在门市外将被告人邓某甲抓住,邓某甲随即将盗窃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241元。
3.2020年9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本区梁山街道顺城街55号“金煌足浴”门市,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该门市内,在盗窃过程中被冉某某发现并被抓住,后被告人邓某甲因无钱赔偿门锁,而拨打报警电话,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邓某甲抓获。
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龚某甲、龚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邓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甲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千岚
检察官助理:于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在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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