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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21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8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分别于2013年6月2日、2015年4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八日;因盗窃,于2017年5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见证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某甲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隧道附近工地,盗走被害人何某某放在该工地变压器内电缆线若干斤。

2、202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某甲等人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附近工地,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工地内电缆线若干斤。

3、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某甲等人来到**项目部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露天仓库,盗走该公司电缆线若干斤。大概三天后,被告人邓某甲又来到上述地点,盗取该公司电缆线若干斤。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邓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一鸣

检察官助理:马根柱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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