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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盗窃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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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院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2018年3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4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邵东县**镇**村**组**号被害人邓某丙家二楼木箱子内盗得现金二万元,后到邵东县城区找商店将其中的13300元换成微信零用钱,6700元用来还账,300元用来购买毒品吸食。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邓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其手机微信内余额尚有9936.78元。

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事实,同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微信记录、收条、微信转账给邓某乙记录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被告人邓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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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7页,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张;

3.证人名单:邓某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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