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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等3人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9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9月8日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2020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被告人邓某乙,曾用名邓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 号。因吸食毒品,2016年12月20日被广东省连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贩卖毒品嫌疑,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被告人潘某某,男,38岁,1981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418821981********,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黎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邓某甲贩卖毒品线索,在公安民警的安排下,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邓某甲并向其提出购买人民币250元的毒品冰毒。随后,黎某某微信转账给邓某甲人民币300元用于购买毒品及其个人花销。后邓某甲微信联系被告人潘某某要其帮忙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给潘某某人民币250元用于购买毒品。潘某某随后微信联系被告人邓某乙并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给到邓某乙用于购买毒品,双方约好在清远市连州**保健院门口附近交易,潘某某将剩余人民币50元用于其个人汽车加油。后邓某乙通过“老鼠”(身份信息不详)购买了人民币200元的毒品冰毒一包,邓某乙、潘某某二人吸食包内部分毒品后,潘某某、邓某甲二人将剩余毒品藏匿于茶叶袋中,按照事先与黎某某约好的收货地址通过快递方式将毒品快递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驿站。并将快递单号发给黎某某。

2020年6月18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快递件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经称量,该疑似毒品净重0.10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19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公交站附近将被告人邓某甲抓获并扣押VIVO手机一部;2020年6月21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宝安区**街道**路**号**酒店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并扣押“红米”手机一部;2020年7月18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连州市**街**号**楼将被告人邓某乙抓获并扣押OPP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称量、取样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邓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义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三份、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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