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住湖南省桂阳县**国际城**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某甲与蒋某某、陈某某(二人均另案)结伙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苑**栋**单元**房开了一间投资公司(该公司还未注册),三人从广东省广州市**公司购进网络投资平台“**汇”,并招聘了雷某某、邓某乙、史某某、邓某丙、邓某丁、龙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段某某(十人均另案)等人团伙作案进行诈骗。蒋某某负责给员工发放工资、提成,还假扮投资讲师蛊惑听众;邓某甲、陈某某负责培训各带一组员工开展诈骗业务;员工雷某某、邓某乙、史某某、邓某丙、黄某某、邓某丁等人负责用公司发放的手机及已注册好的微信号假扮他人身份与陌生人进行聊天,并根据公司发放的聊天模版与对方聊熟识后引诱对方注册“**汇”平台购买比特币、以太币、美元、欧元等理财产品。然后邓某甲、蒋某某、陈某某等人通过“**汇”后台操控理财产品的涨跌来诈骗被害人钱财,雷某某等10人根据被害人被诈骗的钱财多少来获取提成。经查证,2018年11月至案发,被害人杨某某在“**汇”平台被诈骗人民币49512元,被害人朱某某在“**汇”平台被诈骗人民币4276元,被害人李某乙在“**汇”平台被诈骗人民币1500元,共计55288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于2019年10月8日主动到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鹿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微信资料截图、“**汇”系统平台资料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电信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结伙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电信诈骗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另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页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侦查卷拾壹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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