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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诈骗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未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同年10月24日,同年11月22日至同年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甲通过微信等平台虚构能代他人低价购买演唱会、音乐节门票等信息,骗取多名被害人支付票款。其中:

1、2019年4月11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A努力****,微信号:A1866***)联系被告人邓某甲(微信昵称:**,微信号:Deng***)帮忙购买IFM厦门电子音乐节和上海奶油田电子音乐节门票,并于2019年4月11日至24日,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大厦**KTV分六次通过微信及支付宝(支付宝号:186*****)向被告人邓某甲支付票款共人民币5240元。被告人邓某甲收到票款后未代购门票,而将该票款占为已有。

2、2019年2月27日至28日,被害人苏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Mr****,微信号:Wr***)联系被告人邓某甲帮忙购买10套武汉INF超级音乐嘉年华的门票,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邓某甲支付票款共人民币7150元;2019年4月下旬,被害人苏某某又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邓某甲购买10张厦门INF超级音乐嘉年华的门票,并支付票款共人民币6240元。被告人邓某甲收到票款后未代购门票,在被害人苏某某的再三追讨下,只退还被害人票款人民币5340元,其余票款人民币8110元被其占为已有。

3、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微信昵称:G***,微信号:wu****)联系被告人邓某甲帮忙购买厦门电子音乐节门票和上海奶油田门票,并于2019年4月17日至22日通过微信分八次向被告人邓某甲支付票款共人民币9235元,被告人邓某甲收到票款后将被害人张某某微信拉黑,将该票款占为已有。

4、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孙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爱吃肉***,微信号:sjq****)联系被告人邓某甲帮忙购买4张林俊杰长沙演唱会门票(其中2张是代被害人贺某某购买),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宝号:189*****)向被告人邓某甲的微信及其提供的支付宝(支付宝号:134*****)支付票款共人民币4560元(其中贺某某人民币1760元、孙某某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邓某甲收到票款后未代购门票、也未退还票款,而将该票款占为已有。

5、2019年4月30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尝**,微信号:er****)向被告人邓某甲购买35张周杰伦上海演唱会门票,并于2019年4月30日至5月20日间,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宝号:178****)向被告人邓某甲支付票款共人民币39760元。经查,至被抓获前,被告人邓某甲未联系票务主办方购买门票,也未退还票款,而将该票款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立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清单、被害人李某某和孙某某的自述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相关辨认材料等;

2、被害人杨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贺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 ;

5、腾讯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上虚构能为他人购买低价门票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龙

2020年2月4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3册、补充材料9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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