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6月11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9月,被告人邓某甲与被害人韦某某互加为微信好友,邓某甲谎称愿与韦某某谈恋爱,同年9月12日、9月15日,其分两次共骗取韦某某人民币1800元;
2. 2019年9月,被告人邓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互加为微信好友,邓某甲谎称愿与黄某某谈恋爱,同年9月25日,其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200元;
3. 2019年9月,被告人邓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互加为微信好友,邓某甲谎称愿与陈某某谈恋爱,之后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200元。
4. 2019年10月,被告人邓某甲与被害人吴某某互加为微信好友,邓某甲谎称愿与吴某某谈恋爱,同年10月15日,其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000元;
5. 2019年10月,被告人邓某甲与被害人柴某某互加为微信好友,邓某甲谎称愿与柴某某谈恋爱,同年10月29日,其骗取柴某某人民币1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达人民币21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同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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