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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街道**村委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4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年8月2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起,被告人邓某甲伙同他人(身份不明)以虚构“**账号提升段位”的名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由邓某甲在“**”APP上发布“**账号提升段位”的虚假广告,吸引游戏玩家添加广告上的微信号为微信好友,该微信好友并将被害人拉进由邓某甲等人组建的“火箭队电竞娱乐”系列微信聊天群,诱骗被害人以发送微信红包的方式在微信聊天群支付“带练金”、“检测金”、“保证金”等费用,被害人在微信聊天群发送红包后,邓某甲则使用本人及其本人控制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接收红包和转移资金归其本人及同伙使用,随后邓某甲及其同伙控制的微信及微信群立即与被害人断绝联系,实际没有发生带练行为。至案发,邓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2638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320元、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4628元、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2330元、骗取被害人白某甲人民币8500元,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244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手机、银行卡;2.书证:被告人照片、户籍资料及前科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截图、指认材料、办案说明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白某甲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白某乙、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谢某某、邓某戊、孔某甲、孔某乙等人的证言;6.辨认、搜查、扣押、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ATM取款监控视频、从腾讯公司调取的涉案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及流水、涉案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伙同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中原

检察官助理  卢婉瑜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捌张,U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物证手机贰部、银行卡壹张随案移送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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