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现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8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3年开始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邓某甲为满足个人生活挥霍,虚构认识学校领导有关系,可以帮忙中标学校食堂和小卖部、可帮小孩入学;小孩爷爷因犯罪坐牢要借钱将其赎出狱;推荐被害人投资美容产品做代理商等为名,先后诈骗26位被害人钱款,诈骗数额共计736471元。其中被害人韦某某113000元、梁某某77936元、卢某甲8000元、陆某某5000元、黄某甲5000元、蒙某某15000元、蓝某某6000元、凌某某12000元、卢某乙61000元、王某某30100元、孙某某11200元、某某甲22000元、谭某某29000元、乃某某15000元、苏某某42851元、黄某乙8000元、某某乙21488元、黎某某33300元、黄某丁30000元、高某某45976元、黄某丙33420元、林某某58000元、罗某某4000元、某某丙3000元、刘某某3500元、邓某乙42700元。犯罪嫌疑人邓某甲诈骗所得的钱款,大部分用于偿还欠高利贷等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珊珊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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