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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贩卖毒品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邓某甲(小名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镇**街**号,住贵州省大方县**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6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15时许,杨某某打电话向邓某甲购买600.00元毒品,邓某甲答应后,二人约定次日早上在大方镇杨柳井处交易。5月9日10时许,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70.00元给邓某甲,并开车到杨柳井处交易,邓某甲上车后将毒品拿给杨某某,下车后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邓某甲贩卖的毒品疑似物零包一个,净重0.75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邓某甲于2020年5月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被大方县公安局扣押并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邓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搜查、扣押、称量等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小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布琼

检察官助理:马  玫

检察官助理:陈  婷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两册、手机一部、证人名单一份、光盘八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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