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庆东路原司法局门口处贩卖了2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2、2020年03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庆东路原司法局门口处贩卖了2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3、2020年0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徐闻县徐城街道东方四路中医院对面路段小巷内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甲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被告人邓某甲疑似冰毒三小包、vivo手机一部、电子称一台,扣押吴某甲疑似冰毒一小包、电动车一辆、苹果手机一部。经称重,现场扣押的四小包疑似冰毒净重共3.31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四小包疑似冰毒的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时民警在徐闻县徐城镇东方四路中医院对面小巷出租宅302房抓获吸毒人员王某某、吴某乙等人,现场扣押王某某苹果手机一部(号码:136*******),自制吸毒工具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部手机、四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台电子称、一套自制吸毒工具、一辆电动车(《扣押清单》);2.书证: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量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等;3.证人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邓某甲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219页,检察卷1册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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