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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赌博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某甲,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住河北省献县****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邓某甲在“牌牌乐” 、“西夏麻将”“冀友棋牌”APP手机软件中建立微信群和支付宝群,组织67名参赌人员以麻将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提取房间费1009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银行卡转账记录、冀友棋牌后台操作系统截图、到案情况、人员详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孔某某的证言;3. 同案犯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邓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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