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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9********,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本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4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邓某甲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本人或组织团队成员以该公司开展P2P投资业务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揽资金。被告人邓某甲在职期间,向张某某等八十九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12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被告人邓某甲于2018年6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的亲属代其退缴人民币27.47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2、邓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及马某某等同案犯的供述;

3、辨认笔录;

4、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个人申请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收款确认书、销售人员提成核算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甲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邓某甲如按照规定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利雁

代理检察员:刘  鑫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十一册、补充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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