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至2019年10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5日下午,苏某某(已判刑)因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债务纠纷,请邓某乙帮助追债,后被告人邓某甲伙同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张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邓某戊(均已判刑)等人,将被害人陈某某押到本市新垌小学旁边荔枝林、南蛇岭荔枝林等地看守,并以捆绑、电击、殴打等方式逼迫陈某某还债。2017年12月6日上午,陈某某在新垌圩农业银行取款过程中被民警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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