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9********,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邓某甲与被害人邓某乙相互邀约到金平县勐桥乡勐坪村委会冲子寨后山的老林中打鸟,去到目的地后两人便分开打猎,邓某甲在找寻目标过程中看见树丛中有动静,以为是鸟就举起手里的射钉枪朝树丛里开了一枪,结果打伤了在树丛里的邓某乙,其去查看以后发现邓某乙昏迷不醒,感到害怕于是就独自离开现场返回家中。第二天早上,邓某乙被村民找到并被送去医院救治,经检查邓某乙后脑勺、左肩膀、左腿膝关节外侧面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邓某甲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害人邓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邓某甲于2019年10月28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勐桥边境派出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邓某丙、邓某丁、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并持该枪支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甲被传唤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金国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253页),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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