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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出生于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邓某甲与侯某甲(另案处理)、侯某乙(另案处理)三人一同到赫章县德卓镇**村**组**河**洞河段处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鱼,非法捕捞持续逾两小时,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称量,邓某甲等人非法捕捞的野生河鱼净重26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赫章县人民政府通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乙、侯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称量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远

检察官助理:李景忠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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