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粟县**村**号,现住江西省萍乡市上粟县**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邵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8日被邵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甲从2017年开始,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始从事中药材生意。2018年5月,被告人邓某甲未经国务院及有关单位批准,向邵东**“**药材店”的朱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3公斤炮制的穿山甲鳞片(俗称“甲珠”),货款2370元,后朱某某通过物流将3公斤炮制的穿山甲鳞片寄给被告人邓某甲。被告人邓某甲自用约1公斤,剩余部分加价后卖给黎某乙、吴某某、黄某乙、黎某甲4人。
穿山甲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邓某乙、黄某甲、邓某丙、黄某乙、黎某甲、黎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非法收购、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9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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