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居住地雨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邓某甲为筹措肾移植术后治疗费用, 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自行垫资多次赴成都向药贩购买他克莫司胶囊、吗替麦考酚酯胶囊、百令胶囊、络活喜、安博维、代文六种处方药后,将购进的处方药加价2元至20元不等价格转售给雅安**医院从中牟利。事后,雅安**医院通过农业银行的对公账户转账至邓某甲堂妹邓某乙的工行个人账户的方式结算药款。在此期间,邓某甲非法经营他克莫司胶囊、吗替麦考酚酯胶囊邓药品的交易金额为725605元。获利2万余元。
2018 年12 月11 日,公安民警在办理雅安**医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时,电话通知邓某甲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邓某甲在接受询问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金额为72560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部分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露
检察官助理:李孟舒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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