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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骗取出口退税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677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78********,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街**号**房。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依法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被告人邓某甲出资30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广州市**有限公司,经营鞋、服装等出口业务。

2013年4月,被告人邓某甲冒用深圳**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信息,虚构有关鞋类出口材料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人民币91548.58元。

2013年7月,被告人邓某甲冒用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信息,虚构有关服装出口材料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94812.48元。

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邓某甲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次日,其家属邓某乙退赃286361.0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

2017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290****。

2.案卷材料5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款286361.06元人民币现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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