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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邓某与绰号“阿虎”(身份未查实)的男子开摩托车窜到廉江市安铺镇盗窃摩托车。当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与“阿虎”开摩托车路过廉江市安铺镇**宿舍时见到被害人陈某某停在安铺镇**宿舍门口的一辆女装摩托车没有上防盗锁,“阿虎”用撬笔将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并点着火,然后将盗窃到的摩托车交给被告人邓某,二人便立即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随即打电话报警,被害人陈某的妻子打电话通知其儿子陈某甲摩托车被盗了,盗贼现向安铺车站方向逃去。随即陈某甲和朋友陈某乙一起开车寻找陈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当陈某甲开车到安铺镇**路段处就遇见一男子正开被害人陈某某的摩托车经过,陈某甲和陈某某甲立即加速追上去,追至安铺水之城游泳池对上200米左右处逼停并控制被告人邓某。经价格认定,被害人陈某被盗的摩托车值款3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2020110

附:

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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