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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盗窃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鹿寨县鹿寨镇鹿化三区9栋(注:系邓某某住所**楼)2单元楼梯口,把黄某、韦某某的电动车推回自己家的客厅和柴房藏匿,当晚被两位失主按响车子的报警器追踪、报警寻回。经物价部门评估,黄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771.00元人民币、韦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10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秘密窃取他人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群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卷移送。

4、光盘1张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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