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现暂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号**烟酒便利店内,利用手机微信,接受刘某某、许某某、谢某某等27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非法牟利。2019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地点,现场抓获被告人邓某某,从其处扣押到用于联系“六合彩”投注的“OPPO”牌手机2部。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许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涉案微信账号信息资料、聊天记录、账户主体查询详情等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享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05955****、1805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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