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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棚盗窃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邓棚,曾用名邓波,男,1990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0090405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思蒙乡新庄垅村三组,住溆浦县卢峰镇城北银河港小区13栋1单元601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邓棚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园艺路东艺花园小区对面的公路上,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将余某某车内的人民币50多元现金、一枚价值人民币6980元的钻石戒指、一块浪琴手表、一件羽绒服以及36斤腊肉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腊肉价值人民币1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邓棚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棚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邓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绍爱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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