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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正宣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1776号

被告人邓正宣,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70********,土家族,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住********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正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邓正宣与被害人杨某某在本市**镇**城吃饭喝酒,期间双方因小事发生矛盾。次日0时许,邓正宣、杨某某、艾某某、余某某回到**厂宿舍,邓正宣与杨某某在宿舍再次发生争执,杨某某拿酒瓶并敲碎,邓正宣就拿一把水果刀刺向杨某某,将杨某某的颈部刺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1时许在本市**镇**城**医院将邓正宣抓获归案,破案后,缴回涉案的水果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艾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正宣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正宣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邓正宣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九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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