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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正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邓正洲,男,196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1********,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正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正洲于2018年3月27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被泸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邓正洲在自家种花的桶里及院坝外土地里种植罂粟。2020年3月17日,泸县公安局民警经巡查发现,当场铲除8株新鲜的罂粟植株,同时在邓正洲住宅二楼发现27株晒腌的罂粟植株,民警依法对前述35株罂粟植株予以扣押并从中提取3棵植株及2个罂粟骨朵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植物样品均为罂粟,又名鸦片、大麻或者罂子粟,隶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为毒品原植物。

被告人邓正洲于2020年10月2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正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正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35株,且系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正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正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正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正洲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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