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231号
被告人邓步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步强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邓步强在重庆市渝北区五星路三巷10号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廖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300元的二手空调外机盗走。后邓步强在销赃的过程中被发现。
2020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邓步强在渝北区五星路三巷10号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樊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30元的二手洗衣机盗走。
2021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邓步强在渝北区五星路三巷4号,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某甲一个价值人民币50元的二手猛火灶和一个价值人民币50元的二手煮面桶盗走。后邓步强在销赃的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公安机关接警赶至现场将邓步强抓获。
到案后,邓步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所涉被盗的二手空调外机已被邓步强归还,所涉被盗的二手洗衣机、猛火灶和煮面桶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樊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邓步强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步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步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步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步强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邓步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邓步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步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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