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刘某某、李某甲、邓某乙传授犯罪方法、盗窃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5********,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市场**楼**楼。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8********,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祁东县**镇**村**组**号,现住祁东县**镇**路**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2019年10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镇**路。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5********,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邓某乙涉嫌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邓某乙因手头拮据,在网上搜索各种灰色产业,发现有一种嗅探设备可以盗刷银行卡,便进入嗅探QQ群,了解到如何利用嗅探设备盗刷银行卡。嗅探设备可以获取附近500米范围内静止状态下的2G手机(通常双卡双待手机的副卡被默认为2G)的手机号码,并截获该手机号码接收的短信。被告人利用截获的被害人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短信在自己手机上登录被害人淘宝账号(飞猪旅游),获取被害人的身份证信息;登录被害人支付宝,查看被害人支付宝有无绑定银行卡,获取被害人银行卡卡号。被告人将获取的被害人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号码、手机号码和每次操作的短信验证码,通过QQ、sugram聊天软件发给其上线,由上线利用某些网站、APP的漏洞盗刷被害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财。盗刷完成之后,上线再根据事先说好的四六或五五分成,将钱转给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被告人也可以不通过上线,自行利用被害人信息登录赌博网站,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充入赌博网站的账户内,再将账户的钱转移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卡内。

2018年6月份,被告人邓某乙在武汉购买了嗅探设备,10月份,在三亚学习了如何利用嗅探设备盗刷银行卡的技术。2018年底到2019年10月24日被抓,被告人邓某乙分别传授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利用嗅探设备盗刷银行卡的犯罪方法,并将嗅探设备赠给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卖给被告人李某甲获利8000元。

四名被告人利用嗅探设备,先后流窜湖南、湖北等省作案。现查明的犯罪事实有:

1、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在祁东利用嗅探设备分5次盗刷被害人石某某银行卡内4895元。

2、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在祁东利用嗅探设备分22次盗刷被害人舒某某银行卡内24706元。后被害人舒某某通过银行及时追回12058元。

3、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利用嗅探设备盗刷被害人廖某某银行卡内1080元。

4、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在祁东县利用嗅探设备分14次盗刷被害人肖某某银行卡内15240元。

5、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在祁东利用嗅探设备分10余次盗刷被害人周某某银行卡内3368元。

6、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祁东县乐享酒店,利用嗅探设备分4次盗刷被害人江某某银行卡内1999.9元。

7、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邓某乙在益阳市维也纳酒店,利用嗅探设备分7次盗刷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内6432元。

8、2019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宁市王朝商务酒店,利用嗅探设备盗刷被害人李某乙银行卡内3235元。

9、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祁东县乐享酒店,利用嗅探设备分13次盗刷被害人段某某银行卡内9567元。

10、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文湖商务酒店,利用嗅探设备分15次盗刷被害人龚某某银行卡内40428元。

11、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雨辰宾馆内,利用嗅探设备分多次盗刷被害人戴某某银行卡内2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陈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段某某、舒某某、戴某某、石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江某某、王某某、龚某某、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邓某乙、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邓某乙、刘某某、李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获取的信息通过手机网络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邓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乙、刘某某、李某甲盗窃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邓某乙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乙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璐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邓某乙、刘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5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