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永昌盗窃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32号

被告人邓永昌,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寨**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无固定住址)。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永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邓永昌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想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飞肯牌电动车盗走,在将电动车推走的过程中被徐某某发现制止并被当场抓获。2020年3月2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邓永昌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37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邓永昌伙同同案人李某甲(已刑事拘留)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后巷,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垃圾车盗走,后曹某某找一名老乡找到邓永昌,邓永昌才将垃圾车交回。涉案的垃圾车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认定。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邓永昌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酷尔牌电动车盗走。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49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邓永昌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涉案的电动车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认定。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邓永昌伙同另一名男子(在逃)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想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凯日牌电动车盗走,但是被吴某某当场发现并制止;邓永昌和另一名男子发现被识破后,又想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奥凌牌电动车盗走,但是被谭某某当场发现并制止;后邓永昌被吴某某、谭某某当场抓获,另一名男子趁机逃走了。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凯日牌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74元;涉案的奥凌牌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物证;

2.证人徐某乙、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曹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吴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永昌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永昌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永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永昌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16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