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洁贩卖毒品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邓洁,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县**镇**排。被告人邓洁曾因吸毒,于2011年12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邓洁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邓洁多次从贩毒人员赵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他人,现查明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85.22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邓洁以事先让赵某某将毒品放于指定地点、后通知周某某自行取货的方式,以人民币13000 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 克。

2.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邓洁以事先让赵某某将毒品放于指定地点、后通知周某某自行取货的方式,以人民币155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克。

3.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邓洁以事先让赵某某将毒品放置于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窗台上、后通知曹某某自行取货的方式,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向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克。

4.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邓洁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合景领峰附近高架下,以人民币125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克。

5.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邓洁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惠润邻里中心,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克。

被告人邓洁被查获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22克。案发后,被告人邓洁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周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洁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洁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5.2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媛 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洁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