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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洪坤邓洪飞诈骗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洪坤,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家住安徽省涡阳县**镇**园**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洪飞,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家住安徽省涡阳县**镇**园**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坤邓洪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洪坤窜至河南省南乐县**镇,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李某甲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邓洪飞位置;同日下午,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2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11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下午将11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李某甲通过扫描被告人洪坤微信二维码付款7500 元、4300 元合计11800 元,下货后受害人李某甲多次与被告人洪飞联系,让其前来取货,被告人洪飞称其老板酒驾被抓正在处理事情,后电话打不通联系不上,也联系不上卖瓦的被告人洪坤。被告人洪坤邓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李某甲11800 元。

    2.2018 年11月22日,被告人洪坤窜至河南省鹿邑县县城,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左某某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洪飞位置;2019 年11 月23 日,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3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100 张透明瓦,被告人邓洪坤于同日下午将10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左某某通过扫描犯罪嫌疑人洪坤微信二维码付款2500 元、4500 元、现金200 元合计7200 元,下货后受害人左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洪坤洪飞联系,均联系不上。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左某某7200 元。

    3. 2018 年11 月23 日,被告人洪坤窜至河南淮阳县郑集乡,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胡某甲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 年11 月25 日上午,被告人洪飞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75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下午将75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胡某甲通过扫描犯罪嫌疑人洪坤微信二维码付款2500 元、现金2900 元(合计5400 元),下货后受害人胡某甲多次与被告人洪飞联系,打电话不接后电话关机。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胡某甲5400 元。 .

     4. 2018 年11 月29 日下午,被告人洪坤窜至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张某甲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8 年  12 月1 日,被告人洪飞声称自己是政府工作人员,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购买100 张透明瓦,被告人邓洪坤于同日下午将92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张某甲通过扫描犯罪嫌疑人洪坤微信二维码付款6450,下货后受害人张某甲多次与被告人洪坤洪飞联系,被告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电话关机。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张某甲6450 元。 

5. 2019 年01 月07 日上午,被告人洪坤窜至河南省禹州市市郊,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齐某某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 年01 月08 日下午,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200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150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下午将15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齐某某通过扫描被告人洪坤微信二码付款3200 元、现金8750 元合计11950 元,下货后受害人齐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洪飞联系,电话为空号。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齐某某11950 元。

 6.2019 年02 月20 日下午,被告人洪坤窜至山西省长子县丹朱镇,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崔某某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年02 月22 日上午;被告人洪飞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15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将15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崔某某通过扫描被告人洪坤微信二维码付款5000 元、6400 元、现金600 元合计12000 元,下货后受害人崔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洪飞联系,联系不上,后与被告人洪坤联系,洪坤称过七八天后来拉货,后再次打电话联系不上。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崔某某12000 元。

     7. 2019 年02 月25 日中午12 点左右,被告人洪坤窜至山西省翼城县县城,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江某某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邓洪飞位置,2019 年02 月产6 日中午,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300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7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下午将7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江某某通过扫描被告人洪坤微信二维码付款1000 元、现金付款4600 元合计5600 元,下货后受害人江某某多次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洪飞称老头生病无法过来取货,后与被告人洪坤联系,也打不通电话。被告人邓洪坤、邓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江某某5600元。     

   8.2019 年02月28 日上午,被告人洪坤窜至山西省河津市市区,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张某乙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 年3 月1 日,被告人洪飞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12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将12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张某乙通过扫描被告人洪坤微信二维码付款6600 元、3000 元合计9600 元,下货后受害人张某乙多次与被告人洪飞联系,被告人洪飞推脱以各种理由不来取货,后又称酒喝多了无法过来,最后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张某乙9600 元。

     9. 2019 年02 月28 日,被告人洪坤窜至山西省河津市市区,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卫某某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 年3 月1 日,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2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8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将8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卫某某通过扫描被告人洪坤微信二维码付款4000 元、现金2400元合计6400 元,下货后受害人卫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洪坤洪飞联系,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卫某某6400 元。

    10. 2019 年02 月28 日上午,被告人洪坤窜至山西省河津市市区,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龟话与受害人韩某甲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年3 月1 日上午,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2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120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将12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韩某甲通过现金给被告人洪坤付款9700 元,下货后受害人韩某甲多次与被告人洪飞联系,被告人洪飞称其老板酒驾被抓无钱取货,后无法取得联系,联系销售货物的被告人洪坤,也无法联系。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韩某甲9700 元。

     11. 2019 年02 月28 日下午15 时许,被告人洪坤窜至山西省河津市延平街,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关某某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邓洪飞位置;2019 年3 月1 日上午,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200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声称自己需要购买7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下午将7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邓洪坤付款5550元,下货后受害人关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洪飞联系,被告人洪飞以各种理由不来取货,后称其老板出车祸来不了,后无法取得联系,然后与被告人洪坤联系退货,洪坤称其十天后来取货,后也无法联系。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关某某5550 元。

     12、2018 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洪坤窜至山西省万荣县解店镇,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吴某某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年3 月2 日,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2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10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将10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洪坤微信6400元、800 元合计7200 元,下货后受害人郑某某与被告人洪坤洪飞联系,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吴某某7200元。

    13.2019 年03 月05 日,被告人洪坤乘坐韩某乙驾驶的皖S****2 货车窜至湖北江陵县郝穴镇**路向受害人程某某推销透明瓦,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和电话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向被告人洪飞发送位置,2019 年03月06 日凌晨,被告人洪飞驾驶一辆小轿车从安徽涡阳县出发,约上午10 时到达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通过支付订金2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14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06 日12 时将140张透明瓦送至五金万货店门前,受害人程某某支付现金5600 元,微信扫被告人洪坤提供的微信二维码(透明瓦厂家老板赵某某李某乙持有的微信二维码)支付5600 元,共支付11200 元,下货后受害人程某某多次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以各种理由不来取货,后两名被告人电话关机。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程某某11200元。

    14. 2019 年O3 月09 日,被告人洪坤窜至山东省曲阜市书院街道办事处,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扮演“卖家”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贾某某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 年03 月14 日7 时许,被告人洪飞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7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上午10 时许将7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贾某某微信扫被告人洪坤提供的微信二维码(透明瓦厂家老板赵志刚和李某乙持有的微信二维码)支付5600 元,下货后受害人贾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洪飞联系,被告人洪飞称老板去济南,手上没有钱无法取货,后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贾某某5600 元。

    15.2019 年03 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洪坤窜至山东省泅水县县城,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杨某某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 2019年3 月14 日上午,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2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70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下午将7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杨某某微信扫被告人洪坤提供的微信二维码(透明瓦厂家老板赵志刚和李某乙持有的微信二维码)支付5550 元,下货后受害人杨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洪飞联系,被告人洪飞说第二天过来取货,后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洪坤称可以退货,后杨某某与其也无法联系。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杨某某5550 元。

    16.2019 年03 月15 日,被告人洪坤窜至安徽省当涂县,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陈某某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 年03 月18 日上午,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2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8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下午将8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陈某某微信扫被告人洪坤提供的微信二维码(透明瓦厂家老板赵某某和李某乙持有的微信二维码)支付6000 元、现金400 元合计6400 元,下货后受害人陈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洪飞联系取货,被告人洪飞称其老板出事无法取货,后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陈某某6400 元。

    17.2019 年03 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洪坤窜至安徽省含山县县城,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熊某某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年3 月19 日,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2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需要购买6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下午将6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前,受害人熊某某微信扫被告人洪坤提供的微信二维码(透明瓦厂家老板赵某某和李某乙持有的微信二维码)支付4800元,下货后受害人熊某某多次与被告人邓 洪飞联系,被告人洪飞称工地上有人高空作业摔伤,后以各种理由不来取货,最后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受害人熊某某4800 元。

    18.2019 年03 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洪坤窜至安徽省含山县县城,利担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 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许某某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年3 月19 日,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3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10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下午将100 张透明瓦送至人门店前,受害人许某某微信扫被告人洪坤提供的微信二维码(透明瓦厂家老板赵某某和李某乙持有的微信二维码)支付5500 元、2000 元合计7500 元,下货后受害人许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洪飞联系取货,被告人洪飞称其老板出了车祸来不了,后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许某某7500 元。

    19.2019 年03 月19 日,被告人洪坤窜至安徽省含山县县城,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胡某乙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 年3 月20 日,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2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11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下午将11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受害人胡某乙微信扫被告人洪飞提供的微信二维码(透明瓦厂家老板赵某某和李某乙持有的微信二维码)支付2400 元、3000 元,现金3400 元合计8800 元,下货后受害人胡某乙多次与被告人洪飞联系取货,被告人洪飞以各种理由不来取货,后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胡某乙8800 元。

     20.2019 年03 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洪坤窜至安徽省含山县县城,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扮演“卖家”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于某某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 2019年3 月20 日上午;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2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已需要购买80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将8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受害人于某某微信扫被告人洪坤提供的微信二维码(透明瓦厂家老板赵某某和李某乙持有的微信二维码)支付6350元,下货后受害人于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洪飞联系,被告人洪飞称下雨了第二天来取货,后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洪坤、邓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于某某6350 元。

    21 .2019 年03 月25 日上午,被告人洪坤窜至安徽省款县郑村镇,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扮演“卖家”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刘某某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 年3月26 日,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2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12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中午将12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受害人刘某某微信扫被告人洪坤提供的微信二维码(透明瓦厂家老板赵某某和李某乙持有的微信二维码)支付9300 元,下货后受害人刘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洪飞联系取货,被告人洪飞称第二天前来取货,后以各种理由不来取货,最后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刘某某9300 元。

    22.2019 年03 月27 日,被告人洪坤窜至安徽省祁门县金字牌镇,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周某甲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年3 月28 日,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2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10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将10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受害人周某某要其儿子周某乙微信扫被告人洪坤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译明瓦厂家老板赵某某和某乙持有的微信二维码)支付6500 元、支付宝支付1500 元、现金500 元合计8500元,下货后受害人周某甲多次与被告人洪坤洪飞联系,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周某某8500 元。

    23.2019 年03 月27 日,被告人洪坤窜至安徽省祁门县历口镇,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严某某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 年03 月28 日,被告人洪飞通过支付订金200 元骗取受害人信任,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11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下午将11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受害人严某某微信扫被告人洪坤提供的微信二维 码(透明瓦厂家老板赵某某和李某乙持有的微信二维码)支付8800元,下货后受害人严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洪坤洪飞联系,被告人以各种理由不来取货,后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严某某8800 元。

24.2019 年03 月29 日,被告人洪坤窜至安徽省望江县雷池乡,利用递交虚假的身份信息制作的名片推销透明瓦,用非实名制的电话与受害人孙某某联系,在被告人洪坤踩好点后告知被告人洪飞位置;2019 年3 月30日,被告人邓洪飞扮演需要购买透明瓦的“买家”声称自己需要购买130 张透明瓦,被告人洪坤于同日将130 张透明瓦送至受害人门店,受害人孙某某微信扫被告人洪坤提供的微信二维码(透明瓦厂老板赵某某和李某乙持有的微信二维码)支付4000 元、现金6400 元合计10400 元,下货后受害人孙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洪坤洪飞联系,被告人以各种理由不来取货,后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洪坤洪飞真卖假买的方式诈骗许某某孙某某10400元。

    被告人洪坤洪飞合计诈骗受害人18855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图片;2.书证:受案、立案、身份材料、银行交易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丁、赵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左某某胡某甲等二十四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微信聊天、微信转账截图;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坤洪飞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坤洪飞互相串通以真卖假买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1885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虎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邓洪坤洪飞现羁押在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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