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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洪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邓洪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县**路**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判决拘役五个月零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8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邓洪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宏声广场,见坐在台阶上的被害人黄某某上衣左侧口袋露出一部手机,遂坐在被害人左侧并趁其不备,用广告单遮挡,将其手机(外壳内含105元现金)盗走。后以200元价格销赃。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畅享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

2019年11月14日,民警在南岸区南坪协信星光时代广场公交站附近将被告人邓洪抓获归案。

被告人邓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洪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监控截图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洪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洪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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