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850号
被告人邓济宁,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2011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2月因赌博被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济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济宁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5时许,被告人邓济宁至本区**路**号**宾馆门口,通过拉拽车门的方式,进入牌号为苏******棕色起亚K4轿车车内,窃得被害人邓某甲放置于车内的黑耀石千足金貔貅手链1串,价值人民币5,400余元。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邓济宁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证实其车内物品被窃的事实。
2.证人陈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证实收购被告人邓济宁黑耀石千足金貔貅手链1串的事实。
3.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视频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浦东公安分局制作的被告人邓济宁的作案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邓济宁在案发地点实施盗窃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驶离现场及当日下午驾驶电动自行车至销赃地点销赃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邓济宁处扣押得手机2部、黄金回收店收货登记明细1份及被告人邓济宁微信收取4,525元的事实。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邓济宁到案经过的事实。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邓济宁因盗窃被判刑的事实
8.相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邓济宁的身份事实。
9.被告人邓济宁的供述,证实其实施盗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济宁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济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济宁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济宁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济宁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济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检察官助理:石玮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济宁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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