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19〕912号
被告人邓浩,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浩因怀疑被害人鲁某某对其有挑衅行为,于2019年5月28日13时许,在本市高新区中和应龙湾联合一百超市旁边茶铺,用事先购买的一把剔骨刀将正在打台球的鲁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推断鲁某某的损伤系窄而长的锐器刺入腹腔所致。
2019年10月1日,警察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锦江都城酒店内将邓浩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浩仅因怀疑被害人挑衅,而持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燕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浩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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